法庭在送达传票时,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法院派人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以将传票留置在其住所,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通过邮局将传票寄送给受送达人,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较远的情况。
对于特殊身份的受送达人,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法院可以通过相关单位转交传票。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
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确保传票能够有效送达。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采用任何一种送达方式时,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送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