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混同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收集债务公司交易的发票、文件。
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分析公司财务公章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混同,以及与合同主体的矛盾。
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的情况。
收集企业与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如发票抬头、签收单签名等。
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有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
收集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清单等交易凭据。
分析公司内部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混同。
股东、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相同或互为近亲属。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的董事、经理或雇员。
公司的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等,表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证据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证明混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