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下是具体的举证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庭审举证顺序通常为先由当事人陈述,然后证人作证,出示相关证据,最后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质证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质证。
举证方应向法庭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原件或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