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庭审质证通常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
2. 证人作证和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 宣读鉴定结论;
5. 宣读勘验笔录。
举证方应向法庭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证据材料为物证时,一般应提供原物,或提供照片、录像等。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环境污染等,法律可能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方应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说明,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的举证过程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